《規定》指出,旅游商品和紀念品包括旅游土特產品、旅游即開即飲食品、旅游工藝品和旅游裝備,凡欲申報旅游商品的紀念品定點生產、銷售的單位,須向當地旅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旅游局根據申報單位的申請和基本條件受理相關材料后,再經查驗材料和實地勘驗合格后進行批準。經批準備案的申報單位,由焦作市旅游局、市工商局頒發旅游商品和紀念品定點銷售證書和標志。然后,由市旅游局將取得資質的旅游商品和紀念品定點生產、銷售單位函告系統各單位,準許旅行社帶團到這些單位購物。《規定》要求,凡在該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商品、紀念品生產和經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此《規定》。
《規定》強調,從事旅游商品、紀念品銷售的商戶,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不得經營非法生產及來源不明的商品;不得摻雜使假、缺斤短兩;必須執行價格政策,不得隨意抬高價格銷售;必須明碼標價、掛牌銷售,禁止價格欺詐與價格壟斷。對于投訴率達到2%。以上的生產、銷售單位,有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未達標的,將撤銷其旅游商品和紀念品定點生產、銷售資質。對于違反消防、物價、稅收、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單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可視情節函告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旅游商品和紀念品定點生產銷售資格,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