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與以前的條例相比,這個《修訂草案》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從一般日用消費品擴展到了醫(yī)療、房產、旅游、公共服務等10個行業(yè)。其中《修訂草案》明確提出:旅行社不得擅自更換景點。
《修訂草案》規(guī)定:旅游服務業(yè)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明確旅游線路、游覽景點、日程安排、食宿標準、交通工具、旅游價格、自費項目、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游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購物的地點、次數、時限,不得強制消費者購物。
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合同約定。擅自改變合同約定,增加游覽景點、娛樂、醫(yī)療保健、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因此增加的全部費用。擅自減少合同約定的項目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經營者應當退還相應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