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案重判
http://www.b6man.com 添加時間:2016/8/8 9:32:30 來源:河南省旅游局信息中心 點擊次數(shù):
宋神宗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67歲的北宋名臣司馬光終于當(dāng)上了宰相。司馬宰相上臺后,將一起陳年老案翻了出來,重新進行審理,審理的結(jié)果是將案中原來已經(jīng)釋放回家的一名鄉(xiāng)下女子改判死刑,并立即斬首示眾。此時距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已經(jīng)過去了整整17年。身為宰相的司馬光與這名鄉(xiāng)下女子有何仇怨,為何已經(jīng)過去了將近20年,還一定要置她于死地呢?
其實這只是一起再平常不過的普通刑事案,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年正月,13歲的登州(今山東登州)少女阿云還在為母親守孝,孤苦無依。沒想到阿云的叔父貪圖錢財,竟然以幾石糧食(價值約等同于現(xiàn)在2000元人民幣)將阿云賣給了一位名叫韋大的老光棍為妻。韋大容貌丑陋,阿云對這門親事死活不愿意,可又拗不過叔父。于是阿云做出了一個大膽的決定,殺死韋大。阿云晚上悄悄來到韋大的家里,適逢韋大正在熟睡,阿云拿起砍柴刀朝著韋大一陣亂砍。被驚醒的韋大下意識地翻身起來用手阻擋,阿云看韋大醒來,又驚又怕,丟掉柴刀,扭頭就跑。除了砍掉韋大一個手指頭外,韋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傷,沒什么大礙。于是媳婦沒娶著、差點丟掉性命的韋大立即報了官,說有人要殺他。
阿云被捉招供后,知縣以阿云謀殺親夫的罪名判處阿云死刑。但宋朝律法規(guī)定,地方官判處死刑,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后由朝廷的最高司法機構(gòu)——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復(fù)核,經(jīng)復(fù)核沒有問題的,才準(zhǔn)許地方官對人犯執(zhí)行死刑。但大理寺以宋神宗曾下詔說,謀殺已經(jīng)造成人身傷害,但官員在審訊犯人并對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實供認犯罪情節(jié)的,以自首對待,并依照謀殺罪行降低2個等級論罪為由和審刑院按照大宋律法一樣要判處死刑的建議不一致,神宗皇帝便把這個案子發(fā)到翰林院,讓司馬光和王安石這兩個當(dāng)時最有名望的翰林學(xué)士來評判。但由于兩人政見截然不同,司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決,王安石支持大理寺許遵的有期徒刑判決,兩個翰林學(xué)士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樂乎,誰也無法說服誰。
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阿云的判決是按大宋律法來,還是按皇帝的詔書來。這實際上就是辯論法律效力大,還是皇帝的詔書效力大的問題,這次爭論就是歷史上著名的“律敕之爭”?伤抉R光和王安石爭論的真正意圖不在這里。當(dāng)時王安石在朝廷里鼓吹變法,司馬光堅決反對變法。如果以皇帝的詔書為準(zhǔn),就證明皇帝的旨意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quán),皇帝的旨意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和變更,而這是王安石推行變法的基礎(chǔ)。
司馬光認為法律是國家最高意志的體現(xiàn),任何人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不能干預(yù)司法,不能破壞法律的嚴肅性,包括皇帝。乍一看,司馬光的說法似乎很現(xiàn)代化、很有道理,但實際上其真正的意圖在于,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國家的法度不能變,力圖把將要推行的變法扼殺在萌芽狀態(tài)。神宗皇帝看到兩人相持不下,又將案子交有其他翰林學(xué)士及朝廷官員審議,審議的結(jié)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見,神宗皇帝御批“可”。原本這案子就可以結(jié)案了,沒想到審刑院的官員又不干了。審刑院這一幫官員連皇帝的面子也不給,他們聯(lián)名上書皇帝,要求繼續(xù)與王安石辯論。審刑院這邊還在鬧騰,樞密院、中書省的官員也參與進來,紛紛發(fā)表意見。一時間,一起普通的殺人案把大宋的朝堂攪了個天翻地覆,雙方唇槍舌劍,互不相讓。
神宗皇帝看這樣吵下去不是個事啊,于是就對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詳細解釋,命令翰林院按自己的解釋擬寫詔書,發(fā)往中書省,要中書省遵照執(zhí)行。沒想到中書省直接給駁回,說皇上的詔書違背法律,不能執(zhí)行。這下可把皇帝給惹火了,要是由著你們的性子,不知道這事還要鬧多久,于是神宗直接下詔,免除阿云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沒過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釋放回家;丶液蟮陌⒃朴种匦录奕松,案子似乎真的結(jié)束了。
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繼位,司馬光任宰相,得勢的司馬光重新審理此案,以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云逮捕并斬首示眾。17年前輸?shù)魻幷摰乃抉R光,終于將失去的東西找了回來。
(作者:佚名 責(zé)任編輯:郭雙) 【回到頂部】 【返回上頁】 【關(guān)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