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糾紛中,出境游占八成,50歲以上的旅游者占六成以上,而糾紛中出現的很多問題都源于低價團費。從判決結果看,旅游經營者擔責率高達82%。國慶假期即將到來,昨天上午,市二中院通報了近年來審理的旅游合同糾紛案件情況,并做出相關提醒。
有經營者變相強制消費
據市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長王平介紹,從判決結果看,在旅游者訴旅游經營者的33案中,法院判決駁回的有6起;認定旅游經營存在服務質量問題,判決旅游經營者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的有27件,旅游經營者的擔責率高達82%。
王平介紹說,《旅游法》明令禁止強制購物,但仍有旅游經營者通過延長自由活動時間等方式,變相增加消費時間,進而縮短旅游時間。有的游客在旅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或摔傷,有的和導游發(fā)生沖突而中風。事發(fā)后,往往以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承擔醫(yī)療費等。
有的導游收取小費,如事先旅游者和旅行社對此約定不清,易產生糾紛。到泰國旅游,合同約定住宿標準為四星級,但因泰國酒店的四星級并非國際標準,游客會要求返還酒店差價。還有人去埃及旅游是為了坐熱氣球俯瞰金字塔,但旅行社以天氣狀況不好為由臨時取消。另外,簽證是否通過存在不確定因素,如拒簽導致錯過出行時間,也會產生糾紛。
旅游糾紛集中在八大方面
低價港澳游多“被購物”
陳某夫婦因購買了寬帶業(yè)務服務,去年4月兩人以每人300元的價格參加了與寬帶公司有合作關系的金橋旅行社組織的港、澳7日游,300元包括往返路費、吃住及景點門票。陳某夫婦說,旅游中基本上都是購物環(huán)節(jié),夫婦倆無奈購買了一件價值3800元的蠶絲被及兩塊共計67999元的玉石,回京后,認為價高、貨假而退貨,并狀告旅行社欺詐。一審法院認為,金橋旅行社收取每人300元旅游費明顯過低,在旅游途中安排游客大量購物,違反了《旅游法》的相關規(guī)定,存在欺詐行為。旅行社愿意賠償原告支付旅游費的三倍1800元,法院不持異議并予以確認。原告后提出上訴,二中院維持了原判。
“旅游合同糾紛中的很多問題,如強制購物、自費、導游問題,都源于低價團費。”王平表示。而王磊法官說,強迫購物是低價游的風險之一,期望值與現實差距過大,從而產生糾紛。二中院建議旅游者簽訂合同時,對于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的條款,要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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