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封市一位藏家家中,記者近日見到了一份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的租房合同,小小的一份合同,折射出的是當時社會生活的一個側(cè)面。
這份由“河南省會公安局”印發(fā)的《租冊》共有5頁,大紅緞子裱成的封面上寫有所開店鋪的名稱“天寶齋”,襯封上寫有編號,印有《租冊》成本價“大洋四分”。租約第一聯(lián)上顯示,所租賃房屋是大南門甕城街路西的一間臨街房,房東為“河南省救濟院”,房客為時年22歲的通許縣鐵匠孔慶才,租這間門面房可能是用作打鐵鋪,也可能是用于銷售鐵具,或前店后作,兼而有之。每月租金“大洋三元三角”。從租房記錄上看,立租后前9個月,房客每月按時繳納租金,到第十個月,生意開始走下坡路,租金雖然減為“三元”,但隨后還是欠繳,有時租金分兩次才能交清。再往后,幾行大字赫然入目:因生意蕭條,暗行潛逃,已簽請院長批示另賃,仍一面查追。
這是一段較為完整的故事:很顯然,房客孔慶才也是借助當時南京政府的救濟政策才租此房做生意的,但由于經(jīng)營不善,生意日漸蕭條,以致最終因付不起房租而一逃了之。此人后來被抓住沒有,受沒受到處罰不得而知,但由于他租的是“公房”,雖然該《租冊》中附有《河南省會房屋租賃規(guī)則》,其中有沒有空子可鉆、便宜可占,只有當事人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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