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滿足游客需求
http://www.b6man.com 2013-11-4 16:12:31 來源:中國旅游報 點擊:次
《旅游法》實施以后,北京的一些出境游領隊及旅行社管理者反映,不知道該如何應對一些游客提出的購物及自費需求。一位領隊說,旅行社雖然安排了自由活動時間,但是由于溝通不暢等原因,一些游客仍然希望旅行社為購物和自費活動提供統(tǒng)一的服務。但是,旅行社相當謹慎,對此類需求一律拒絕。
旅行社怎樣才能在法律框架之內(nèi),更好地滿足游客正常的購物及自費需求?為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北京市旅游發(fā)展委員會法律顧問律師李川,李川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作了較為詳細的解讀。
業(yè)者對三十五條存在誤讀
李川說:“《旅游法》第三十五條共有三款規(guī)定。第一款主要是針對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低價招徠游客,然后通過購物和自費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補貼團費,這是《旅游法》嚴厲禁止的;第二款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但是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且不影響其他游客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三款是針對游客投訴的規(guī)定。目前,大家對第一款與第二款之間的關系,以及第二款的理解上出現(xiàn)了一些誤差,存在斷章取義的情況。”
“通盤考慮,第三十五條并沒有禁止旅行社為游客提供購物及自費的服務,只是為旅行社在提供這兩項服務時設置了前提條件,既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及自費項目。”李川說:“簡而言之就是,不能零負團費并通過游客購物或自費獲取回扣,不得強迫或誘騙旅游者購物或自費,這是旅行社為游客提供服務的基本前提。旅行社為游客提供購物或者自費服務應該是以豐富游客行程,提高游客的出游體驗為出發(fā)點,而不能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
如何理解“協(xié)商一致”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但是,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李川表示,這里的“協(xié)商一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旅游者主動提出要求,旅行社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是否予以安排;另一種是旅行社出于豐富游客行程而主動提出。這種情況下,旅行社需要向游客披露購物場所、自費項目的真實情況,包括購物場所的名稱、自費項目的內(nèi)容和價格等,并且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采取直接或者變相安排的手段,要求或者引導、誘騙旅游者到旅行社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協(xié)商一致’要充分體現(xiàn)旅游者自愿、自主、自選的權力。”
為了不影響正常的行程,李川建議,為游客提供購物或者自費項目的統(tǒng)一服務,應該盡量安排在自由活動時間。并且可以以補充協(xié)議的形式在啟程之前或者行程之中與游客簽字確認。
在《旅游法》實施之前,針對一部分游客的購物需求,在每年的圣誕節(jié)前后旅行社會推出專門的購物行程!堵糜畏ā穼嵤┮院螅瑢τ谶@類產(chǎn)品李川建議,旅行社可以明確告知旅游者產(chǎn)品的性質,可以為游客提供出境機票、酒店、簽證服務,并保證該團非零負團費,團費中應包含成本和合理的利潤,團費與旅游者是否參加購物不掛鉤。旅行社可以根據(jù)旅游者的需求與之協(xié)商定制行程,選擇購物場所,但是不得限制旅游者選擇購物場所及購物產(chǎn)品和數(shù)量。另外,為了為游客提供更細致的服務,旅行社可以給客人列一個詳細的商品目錄,標明價格浮動區(qū)間。
旅行社怎樣才能在法律框架之內(nèi),更好地滿足游客正常的購物及自費需求?為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北京市旅游發(fā)展委員會法律顧問律師李川,李川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作了較為詳細的解讀。
業(yè)者對三十五條存在誤讀
李川說:“《旅游法》第三十五條共有三款規(guī)定。第一款主要是針對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低價招徠游客,然后通過購物和自費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補貼團費,這是《旅游法》嚴厲禁止的;第二款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但是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且不影響其他游客行程安排的除外;第三款是針對游客投訴的規(guī)定。目前,大家對第一款與第二款之間的關系,以及第二款的理解上出現(xiàn)了一些誤差,存在斷章取義的情況。”
“通盤考慮,第三十五條并沒有禁止旅行社為游客提供購物及自費的服務,只是為旅行社在提供這兩項服務時設置了前提條件,既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及自費項目。”李川說:“簡而言之就是,不能零負團費并通過游客購物或自費獲取回扣,不得強迫或誘騙旅游者購物或自費,這是旅行社為游客提供服務的基本前提。旅行社為游客提供購物或者自費服務應該是以豐富游客行程,提高游客的出游體驗為出發(fā)點,而不能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
如何理解“協(xié)商一致”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項目。但是,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李川表示,這里的“協(xié)商一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旅游者主動提出要求,旅行社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是否予以安排;另一種是旅行社出于豐富游客行程而主動提出。這種情況下,旅行社需要向游客披露購物場所、自費項目的真實情況,包括購物場所的名稱、自費項目的內(nèi)容和價格等,并且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采取直接或者變相安排的手段,要求或者引導、誘騙旅游者到旅行社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協(xié)商一致’要充分體現(xiàn)旅游者自愿、自主、自選的權力。”
為了不影響正常的行程,李川建議,為游客提供購物或者自費項目的統(tǒng)一服務,應該盡量安排在自由活動時間。并且可以以補充協(xié)議的形式在啟程之前或者行程之中與游客簽字確認。
在《旅游法》實施之前,針對一部分游客的購物需求,在每年的圣誕節(jié)前后旅行社會推出專門的購物行程!堵糜畏ā穼嵤┮院螅瑢τ谶@類產(chǎn)品李川建議,旅行社可以明確告知旅游者產(chǎn)品的性質,可以為游客提供出境機票、酒店、簽證服務,并保證該團非零負團費,團費中應包含成本和合理的利潤,團費與旅游者是否參加購物不掛鉤。旅行社可以根據(jù)旅游者的需求與之協(xié)商定制行程,選擇購物場所,但是不得限制旅游者選擇購物場所及購物產(chǎn)品和數(shù)量。另外,為了為游客提供更細致的服務,旅行社可以給客人列一個詳細的商品目錄,標明價格浮動區(qū)間。
作者:張宇 通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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