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陷阱”當餡餅的游客不妨吃點苦頭
http://www.b6man.com 2015/10/27 10:20:10 來源:第一旅游網(wǎng) 點擊:次
為了打擊“不合理低價”旅游,國家旅游局監(jiān)管司日前提醒游客,如果在明知是“不合理低價”團的情況下,與旅行社簽訂虛假的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獲,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將受到處理。國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guān)的處理辦法。
對于什么是“不合理低價游”,國家旅游局有關(guān)負責人解釋道,所謂“不合理低價”,具有幾個明顯特征:背離價值規(guī)律、低于經(jīng)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旅游市場。這些完全不符合市場消費水平的旅游團特征很明顯。
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一般消費者沒義務也難以判斷啥是“不合理低價”。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把游客與旅行社“捆綁處罰”不妥。(10月26日《新京報》)
筆者認為,整治“不合理低價”游,將旅行社和游客“捆綁處罰”有現(xiàn)實合理性。
雖然“不合理低價”游的始作俑者是不良旅行社,對旅行社加大處罰力度完全應該。但過去只處罰旅行社,不處罰游客的監(jiān)管辦法,實踐證明難以奏效,旅游市場仍亂象頻生,頑疾難除。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人愿打有人愿挨”。“愿打者”(旅行社)以賭徒心態(tài)賭一把,一賭通過強制游客購物環(huán)節(jié)撈回成本以外還有利潤,二賭通過假合同等回避監(jiān)管,盡最大努力降低被處罰的概率。“愿挨者”(游客)許多時候是把“陷阱”當“餡餅”,天真的認為“蘋果掉在牛頓頭上”的機會來了,雖然心有懷疑,但“幻想還是要有的,萬一是真的呢”?就這樣,“愿打者”與“愿挨者”達成虛假協(xié)議,充滿不確定因素的旅程就開始了……
遺憾的是,“愿挨者”往往猜到了開頭,卻猜不到結(jié)尾。一幕幕“鬧劇”就是如此展開的。“一個巴掌拍不響”,虛假旅游合同是雙方簽署的,在擾亂市場這個問題上,游客難以撇清全部責任。這種情況下,使“愿打者”與“愿挨者”承擔有區(qū)別的責任,讓整天把“陷阱”當“餡餅”的游客吃點苦頭,長點記性,做會思考的“上帝”,有合理性。
再者,旅游產(chǎn)品的購買與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交易可能短時間即可達成,更多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游客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只是服務的開始,旅游行程全部結(jié)束后,合同才算履行完畢,游客對合同履行(特別是虛假合同)的預后應有基本的判斷。把旅游合同與一般商品買賣合同等同看待并不科學。對“不合理低價”的判斷,游客即使沒有義務,但應有基本常識,對參與其中的游客設定一定的處罰規(guī)定,是針對旅游合同履行特點的創(chuàng)新之舉,有明確的現(xiàn)實必要。
當然,打擊“不合理低價”游的“板子”,打在旅行社一方是關(guān)鍵,對參與游客設定輕度處罰(甚至是象征性處罰)即可,而不必“出手”太重,目的是提醒游客長心眼,長常識,長記性,做會思考的“上帝”,在社會造成聲勢,擴大影響,使“不合理低價”游像“過街老鼠”,即使不能造成“人人喊打”的態(tài)勢,也要讓不良旅行社越來越難以此招攬生意,擾亂市場。
對于什么是“不合理低價游”,國家旅游局有關(guān)負責人解釋道,所謂“不合理低價”,具有幾個明顯特征:背離價值規(guī)律、低于經(jīng)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旅游市場。這些完全不符合市場消費水平的旅游團特征很明顯。
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一般消費者沒義務也難以判斷啥是“不合理低價”。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把游客與旅行社“捆綁處罰”不妥。(10月26日《新京報》)
筆者認為,整治“不合理低價”游,將旅行社和游客“捆綁處罰”有現(xiàn)實合理性。
雖然“不合理低價”游的始作俑者是不良旅行社,對旅行社加大處罰力度完全應該。但過去只處罰旅行社,不處罰游客的監(jiān)管辦法,實踐證明難以奏效,旅游市場仍亂象頻生,頑疾難除。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人愿打有人愿挨”。“愿打者”(旅行社)以賭徒心態(tài)賭一把,一賭通過強制游客購物環(huán)節(jié)撈回成本以外還有利潤,二賭通過假合同等回避監(jiān)管,盡最大努力降低被處罰的概率。“愿挨者”(游客)許多時候是把“陷阱”當“餡餅”,天真的認為“蘋果掉在牛頓頭上”的機會來了,雖然心有懷疑,但“幻想還是要有的,萬一是真的呢”?就這樣,“愿打者”與“愿挨者”達成虛假協(xié)議,充滿不確定因素的旅程就開始了……
遺憾的是,“愿挨者”往往猜到了開頭,卻猜不到結(jié)尾。一幕幕“鬧劇”就是如此展開的。“一個巴掌拍不響”,虛假旅游合同是雙方簽署的,在擾亂市場這個問題上,游客難以撇清全部責任。這種情況下,使“愿打者”與“愿挨者”承擔有區(qū)別的責任,讓整天把“陷阱”當“餡餅”的游客吃點苦頭,長點記性,做會思考的“上帝”,有合理性。
再者,旅游產(chǎn)品的購買與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交易可能短時間即可達成,更多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游客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只是服務的開始,旅游行程全部結(jié)束后,合同才算履行完畢,游客對合同履行(特別是虛假合同)的預后應有基本的判斷。把旅游合同與一般商品買賣合同等同看待并不科學。對“不合理低價”的判斷,游客即使沒有義務,但應有基本常識,對參與其中的游客設定一定的處罰規(guī)定,是針對旅游合同履行特點的創(chuàng)新之舉,有明確的現(xiàn)實必要。
當然,打擊“不合理低價”游的“板子”,打在旅行社一方是關(guān)鍵,對參與游客設定輕度處罰(甚至是象征性處罰)即可,而不必“出手”太重,目的是提醒游客長心眼,長常識,長記性,做會思考的“上帝”,在社會造成聲勢,擴大影響,使“不合理低價”游像“過街老鼠”,即使不能造成“人人喊打”的態(tài)勢,也要讓不良旅行社越來越難以此招攬生意,擾亂市場。
作者:徐林生 通訊員: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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