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戶外第一案”開庭
http://www.b6man.com 2011-7-5 來源:大河報 點擊:次
5月10日、17日,本報先后以《驢友“傷心”事,讓眾驢友傷腦筋》、《驢友戶外活動要規(guī)范,咋規(guī)范?》等為題,關注了轟動河南“驢友”的“河南戶外第一案”。6月29日上午,此案在鄭州市金水法院民事審判一庭開庭審理。
原告認為,驢友“戈壁青石”等組織這次活動,形成一個集體,彼此之間形成了合作關系,一名隊員出事故,其他成員應該承擔一定責任。由于死者家庭生活十分困難,驢友們此前的500元補償遠遠不足以彌補損失,因此要求同行15人賠償李某家屬撫養(yǎng)費、死亡補償金、精神撫慰金和喪葬費等各項費用總和的50%共計260989.5元。
被告代理律師河南聚銘律師事務所主任劉鳳彬則認為,本案原告的損失應當遵照自甘風險、責任自擔的原則處理,由原告自己承擔。自助式戶外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性,該風險為活動參加者明知,仍然愿意參加,并且愿意自擔風險。加入者實行AA制,相互之間是自由組織,自愿參加,自我管理,風險自擔的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誰為誰負責任的問題?梢哉f,自甘風險、責任自擔是整個戶外活動領域的公序良俗、社會公德。《民法通則》第七條以及《合同法》第七條已做了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guī)定。在我國對戶外活動風險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處理此類的糾紛就應當尊重該領域約定俗成的社會公德。“傷心”李某作為一名“老驢”,多次約伴參加戶外活動,按照風險自擔原則處理該案,既符合社會道德公序良俗,也不違背“傷心”的在天之靈。
法庭經過調查、質證、辯論等環(huán)節(jié),沒有當庭做出判決。
本案是戶外活動案,也是戶外自助游案,F(xiàn)在人們出行旅游機會很多,基本有兩種方式,一是跟隨旅行社,二是自助游,旅行社組團出游是一種明顯的商業(yè)行為,且保險制度相對健全完善,基本不容易引發(fā)大的糾紛和訴訟。自助游則不然,其中潛在的問題很多,引發(fā)的糾紛和訴訟也較多,情況復雜,所以代理本案有不尋常的意義。劉鳳彬律師強調說。
原告認為,驢友“戈壁青石”等組織這次活動,形成一個集體,彼此之間形成了合作關系,一名隊員出事故,其他成員應該承擔一定責任。由于死者家庭生活十分困難,驢友們此前的500元補償遠遠不足以彌補損失,因此要求同行15人賠償李某家屬撫養(yǎng)費、死亡補償金、精神撫慰金和喪葬費等各項費用總和的50%共計260989.5元。
被告代理律師河南聚銘律師事務所主任劉鳳彬則認為,本案原告的損失應當遵照自甘風險、責任自擔的原則處理,由原告自己承擔。自助式戶外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性,該風險為活動參加者明知,仍然愿意參加,并且愿意自擔風險。加入者實行AA制,相互之間是自由組織,自愿參加,自我管理,風險自擔的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誰為誰負責任的問題?梢哉f,自甘風險、責任自擔是整個戶外活動領域的公序良俗、社會公德。《民法通則》第七條以及《合同法》第七條已做了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規(guī)定。在我國對戶外活動風險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處理此類的糾紛就應當尊重該領域約定俗成的社會公德。“傷心”李某作為一名“老驢”,多次約伴參加戶外活動,按照風險自擔原則處理該案,既符合社會道德公序良俗,也不違背“傷心”的在天之靈。
法庭經過調查、質證、辯論等環(huán)節(jié),沒有當庭做出判決。
本案是戶外活動案,也是戶外自助游案,F(xiàn)在人們出行旅游機會很多,基本有兩種方式,一是跟隨旅行社,二是自助游,旅行社組團出游是一種明顯的商業(yè)行為,且保險制度相對健全完善,基本不容易引發(fā)大的糾紛和訴訟。自助游則不然,其中潛在的問題很多,引發(fā)的糾紛和訴訟也較多,情況復雜,所以代理本案有不尋常的意義。劉鳳彬律師強調說。
作者:辛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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