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時期的京都開封以及襄州、復州等地設有專門機構,進行茶葉專賣;在淮南的蘄、黃、舒、光、壽等茶葉產(chǎn)地成立官辦茶場,對茶葉的生產(chǎn)、銷售進行直接管理,不允許茶葉私下買賣。
宋真宗趙恒乾興元年(1022年)置“榷茶務”(榷:專賣),“諸州民有茶,除折稅錢外,官悉市之(公家收購)。許民以東京輸金銀錢帛,官給券,就‘榷務’以茶償之”。茶農可將部分茶葉折應納稅銀,其余的必須賣給官辦茶場。商人領取的茶葉只能在官府指定的地方銷售,不得在其他州郡銷售。次年(天圣元年即1023年)宋仁宗繼位,下詔淮南十三山場改用“貼射法”,六榷貨務的茶和邊地入中的茶則采用“現(xiàn)錢法”。李咨茶法的“施行”所省及增收緡錢650余萬,邊儲充足,國家的茶葉也沒有積壓,效果非常明顯。
但是經(jīng)過幾十年的“專賣”,弊端逐漸出現(xiàn),茶商更渴望能夠自由經(jīng)營,一些開明官員也上書朝廷請求開放園戶與茶商直接貿易。嘉四年(1059年),仁宗趙禎下詔,茶戶繳納均攤的茶葉租后,可與商人直接交易,不再向官府預支本錢,承受官府的低價抑賣,給茶農以一定的自由,提高了茶農種茶的積極性。
從這時開始,茶商可以直接向茶農收購茶葉,只是要向當?shù)毓俑U納茶稅,逐漸官辦的茶山、茶場也開始松動,由附近的茶農承包經(jīng)營。
宋徽宗崇寧元年(1102年),蔡京當權,恢復“茶榷”。在設有茶場的地方,茶農可以租耕,繳茶折稅依照原來的規(guī)定辦理。同時,還明文規(guī)定茶葉的商稅在銷售地一次性繳清,運輸途中不再重復收稅和苛留。南宋初年,繼續(xù)推行蔡京的茶法,初始時對宋金之間的茶葉貿易有嚴格控制。但由于向金販茶利潤豐厚,茶商們想方設法賄賂地方官員,于是只要按例繳了“翻引錢”和“通貨儈息錢”(用今天的話說就是過路費)就可以將茶葉運到金控制的地區(qū)去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