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擅定“霸王條款”,無效!
http://www.b6man.com 2010-12-29 來源:河南日報 點擊:次
春節(jié)即將來臨,外出旅游的人將大幅增加。但在以往的旅游過程中,旅行社擅定“霸王條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fā)生。今后,再遇到這種情況,旅游者就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經于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規(guī)定,在集體旅游中,除合同簽字的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簽字的個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訴。
小劉是鄭州市一家公司的職員,12月26日晚上,他在家認真研究了已經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因為,在2011年春節(jié)期間,他準備和妻子一起出外旅游。
據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此前的統(tǒng)計,今年第三季度,旅游投訴量同比增長64.5%,位居投訴增幅第四位。在旅游投訴中,消費者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旅行社不按照合同約定參觀景點,隨意變更路線,購物安排太多;旅途中及景點內出現(xiàn)的涉及消費者健康安全問題處理不及時、欠主動;出境旅游服務中因接待工作銜接問題嚴重影響旅游質量等。
“旅游者有了司法保護,建議大家都認真學習一下這個司法解釋,以便隨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劉說。
那么,在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霸王條款”如何認定?
【案例】云南昆明導游小莊帶著一個東北旅行團沿昆明、大理、麗江、香格里拉一線旅游。旅行社用了兩三頁宣傳資料,把沿途的景區(qū)景點吹得天花亂墜,等到簽合同時,游客發(fā)現(xiàn),上面列出的主要是諸如“遠眺蒼山”、“車觀三塔”、“遠望虎跳峽”等條文。外地游客對此并不知情,到了實地才發(fā)現(xiàn),瀏覽的不過是車窗外匆匆而過的風景,連停下來拍張“到此一游”照片的時間都沒有。一整趟下來,除了香格里拉普達措國家公園和不用門票的大理古城、麗江古城外,旅行社基本沒有安排像樣的景點。游客怨聲載道,紛紛要求賠償。
【解讀】律師李春光認為,所謂“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一些旅游服務企業(yè)在旅游合同中設置的種種不公平的“霸王條款”,既嚴重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也與我國日趨成熟的旅游消費市場格格不入。
對“霸王條款”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游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小劉是鄭州市一家公司的職員,12月26日晚上,他在家認真研究了已經于1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因為,在2011年春節(jié)期間,他準備和妻子一起出外旅游。
據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此前的統(tǒng)計,今年第三季度,旅游投訴量同比增長64.5%,位居投訴增幅第四位。在旅游投訴中,消費者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旅行社不按照合同約定參觀景點,隨意變更路線,購物安排太多;旅途中及景點內出現(xiàn)的涉及消費者健康安全問題處理不及時、欠主動;出境旅游服務中因接待工作銜接問題嚴重影響旅游質量等。
“旅游者有了司法保護,建議大家都認真學習一下這個司法解釋,以便隨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劉說。
那么,在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霸王條款”如何認定?
【案例】云南昆明導游小莊帶著一個東北旅行團沿昆明、大理、麗江、香格里拉一線旅游。旅行社用了兩三頁宣傳資料,把沿途的景區(qū)景點吹得天花亂墜,等到簽合同時,游客發(fā)現(xiàn),上面列出的主要是諸如“遠眺蒼山”、“車觀三塔”、“遠望虎跳峽”等條文。外地游客對此并不知情,到了實地才發(fā)現(xiàn),瀏覽的不過是車窗外匆匆而過的風景,連停下來拍張“到此一游”照片的時間都沒有。一整趟下來,除了香格里拉普達措國家公園和不用門票的大理古城、麗江古城外,旅行社基本沒有安排像樣的景點。游客怨聲載道,紛紛要求賠償。
【解讀】律師李春光認為,所謂“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一些旅游服務企業(yè)在旅游合同中設置的種種不公平的“霸王條款”,既嚴重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也與我國日趨成熟的旅游消費市場格格不入。
對“霸王條款”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游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者:
(責任編輯:明珠) 【回到頂部】 【返回上頁】 【關閉窗口】
相關新聞
- 夫妻同行出游 要多交3000元? 2010-10-27 9:07:29
- 旅游陷阱破解全攻略 2010-9-30 8:36:23
- “地下簽證”猖獗 邊檢提醒市民防止受騙 2010-8-3 9:43:44
- 旅游小廣告大多不可信 提防“地下旅行社” 2010-8-2 9:19:08
- 花錢購物買到"后悔" 2010-7-21 9:55:17
- ·[交通]7條隧道貫穿中州大道 為老城與新區(qū)“解
- ·[交通]BRT車道多處受損太顛簸 整修還靠“打補
- ·[交通]十幾對列車晚點 鐵路局微博公布消息并致
- ·[天氣]本周雷陣雨與高溫并存 局部將有高溫悶熱
- ·[天氣]今明河南省十市有暴雨 未來三天依然陰雨
- ·[交通]中州大道綜合整治工程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