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查,該海灘浴場和其他水上設施是被上訴人KL酒店經(jīng)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所設置的,根據(jù)規(guī)定,浴場必須設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范標志線,必須保持海灘公共開放性,不準設欄、卡阻止游人自由進出沙灘。因此KL酒店設置了浴場的安全區(qū),在通往海灘浴場的各處通道上設置了告示牌,內(nèi)容分別為“沙灘設施僅限于酒店客人使用、請在指定區(qū)域游泳、無救生員請大家注意自身安全”等及“綠旗——風平浪靜,可暢游;黃旗——海面有風浪,請小心;紅旗——風浪大,勿下海”。因事發(fā)當日風大浪高,KL酒店之告示牌上掛上紅旗,但所有團友包括導游均稱沒有注意到。
HSG旅行社為周某某買了意外保險,保險公司已賠償100000元。當?shù)亟哟腍旅行社也向保險公司為周某某買了意外險,事故發(fā)生后三上訴人根據(jù)HSG旅行社的要求,將周某某的喪葬費、冷凍費、火化費共6500元單據(jù)交給了該旅行社,該社憑此單據(jù)向保險公司索賠,后保險公司賠償了65000元,但H旅行社扣除了20000元手續(xù)費,實給三上訴人45000元,三上訴人共獲保險公司賠償款145000元。
上訴人周某在周某某死亡時只有4歲6個月。上訴人何某為此請假17天,單位證明其月均工資226.5元,但沒有納稅證明。周某某的5位親屬在事故發(fā)生后從邯鄲等地赴三亞處理后事,往返交通費共16235元,HSG旅行社以只能計算直系親屬的費用為由負擔了上訴人周某的交通費4905元,其余11330元不予支付。一審訴訟期間,HSG旅行社、KL酒店提供了工作人員的證言,即對周某某等人加以勸阻的警告。但三上訴人的證人證明當時并未有HSG旅行社、KL酒店的工作人員作出任何警告或勸阻。
法院認為,旅游合同簽訂成立后,HSG旅行社負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責任,對安全狀況應給予充分的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在到達旅游地時,雖然是自由活動時間,但HSG旅行社對游客下海游泳沒有盡到提醒義務,應當負有一定責任。HSG旅行社上訴認為周某某之死與其沒有任何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周某某作為成年人,在下海時沒有觀察周圍環(huán)境,沒有注意自身安全,故對其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KL酒店雖已經(jīng)在沙灘入口處設立了告示性標志,但因其所設的標志不足以引起游客注意,旅行社以及死者一方的證人證明旅客及導游均沒有注意到警示標志,且KL酒店未設置救生員,KL酒店雖然提供了其工作人員曾經(jīng)有過勸阻周某某下海游泳的證人證言,但因證人與其有利害關系,又無其他證據(jù)能夠證明該主張,故不予采信,KL酒店應承擔主要的責任。周某、何某、周某上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KL酒店已盡到了提醒義務,主觀無過錯的判斷是錯誤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HSG旅行社上訴稱周某某是出于特殊環(huán)境下潛在的疾病突然發(fā)作而死亡的證據(jù)不足,不予采信。綜上,周某某應當自行承擔30%的責任;廣州HSG旅行社應當承擔30%的責任。KL酒店應當承擔40%的責任。參照《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周某某死亡的有關賠償費用分別應為賠償金160338.20元,誤工費227.15元,交通費5426元、喪葬費6500元、周某必需的生活費108228.29元,共計為280719.64元。上訴人廣州HSG旅行社以喪葬費已由保險公司賠付為由,要求從上述費用中扣除該項費用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撤銷原判。HSG旅行社和KL度假酒店分別賠償上訴人周某、何某、周某84215.89元和112287.86元。
【評析】
本案有幾個問題需要討論:第一,包價旅游中自由活動期間旅游組織者對旅游者是否還有安全保證責任?第二,HSG旅行社和KL酒店在周某某死亡事故上的責任如何分配比較合理?第三,旅游意外保險賠償金與旅游經(jīng)營者因為責任需要支付的賠償金之間的關系如何?
旅行社組織包價旅游,自始至終對游客都有安全保證責任。當然,在旅行社安排的活動和游客自行進行的自由活動中,安全保證責任的分量和內(nèi)容是不同的。安排的活動中,旅行社不僅有警示,還有照顧義務。但是在自由活動中,旅行社的這方面責任主要就集中在恰當?shù)奶嵝押途尽.斎灰瓿蛇@種警示和提醒,仍然應當以謹慎和職業(yè)人的標準來判斷,而不是一般的隨意說說或是輕描淡寫。不難理解,謹慎就是小心翼翼而不是粗枝大葉掉以輕心。本案所涉及的旅游是海濱旅游,游客入住了海濱飯店,自由活動期間游客下海游泳的可能性極大。旅行社對其中潛在的危險要有充分的注意和周到的防范警示。作為職業(yè)經(jīng)營者,對此前類似情況下或者相同地點發(fā)生的事故應當了然于心,更要防患于未然,對旅游者進行足夠的教育與提醒。尤其對酒店本身提供的安全警示等級,更應當熟悉并告知旅游者。很顯然,被告旅行社沒有做到這點。
一審判決認為KL酒店不承擔責任,而二審判決對兩個旅游經(jīng)營者對事故應承擔的責任的比例進行了重新分配。筆者認為后者更為恰當。作為位于海濱度假區(qū)的酒店,擁有公共浴場,其安全警示工作非常重要。雖然它已經(jīng)設置了安全警示牌,但正如二審法院認定,其所設標志還不夠明顯,不足以引起游客的注意,旅行社以及死者一方的證人證明旅客及導游均沒有注意到警示標志,且酒店沒有設置救生員。所以法院認為酒店對事故的責任略大于旅行社,不無道理。
前面的案例評析中多次說過,旅行社贈送旅游者的旅游意外保險的賠付不能代替旅行社的責任。因為旅游意外保險的受益人是旅游者,其得到賠付是因為發(fā)生了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并不是發(fā)生事故后充抵旅游經(jīng)營者因責任而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而旅行社因為違約或者侵權造成旅游者損失,是另一個法律關系。意外保險金的賠付是旅游者應得的利益,而不是旅行社應得的利益。所以本案判決并未將上訴人所得保險金賠償從旅行社應支付的賠償額中減去是恰當?shù)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