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返回后于2007年10月18日向濟南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甲旅行社與乙旅行社履行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支付損失費100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張女士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張女士承擔。
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甲旅行社、乙旅行社與張女士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是否有效。張女士與甲旅行社、乙旅行社簽訂的履行合同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之間的糾紛是在旅游返程途中,因張女士等游客不滿專列中途停車時間過長,專列嚴重缺水,有部分游客以拒絕上車的方式要求甲旅行社、乙旅行社賠償而產(chǎn)生的。鐵路運輸是在特定的軌道上運行,需要運輸部門統(tǒng)一調(diào)度,而甲旅行社與乙旅行社是從事旅游業(yè)務的企業(yè),列車運行或?渴遣荒茏笥业模熊嚾彼c甲旅行社、乙旅行社沒有直接關系,列車上水是一項專門的工作,有具備條件的車站進行。另,甲旅行社與乙旅行社在缺水的情況下,能夠積極購買礦泉水,解決游客飲水問題,以盡義務。
本案中,部分游客采取拒絕上車的方式要求甲旅行社、乙旅行社賠償,其行為影響了鐵路運輸?shù)恼V刃,違反了鐵道部與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維護鐵路運輸秩序保障列車正常運行的通告》的有關規(guī)定,對采取這種過激的方式維權是不應該支持。游客與甲際旅行社、乙旅行社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中已注明“我社不得已同意作為客人上車條件”,由此說明甲際旅行社、乙旅行社是在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受到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甲旅行社、乙旅行社在違背真是意思的情況下,做出了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意思表示,與游客達成賠償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法判決游客與甲旅行社、乙旅行社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