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30日,市民張宇和同事陳林等人結伴到某個體滑雪場玩滑雪圈。在向坡下滑雪圈時,先滑到滑道終點的張宇與隨后高速沖下來的陳林發(fā)生劇烈碰撞,兩人均被撞傷。幾天后,張宇因搶救無效死亡。事發(fā)后,張宇的家屬將陳林及滑雪場業(yè)主告上法庭索要賠償。在另外一起“滑雪索賠案”中,當事人因撞到停放在滑雪道防護網內側的造雪機而導致雙下肢癱瘓。最終,這兩起“滑雪索賠案”均以法院認定滑雪場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傷者家屬獲得高額賠償而落幕。
缺乏安全意識初學滑雪受傷多
調查中記者發(fā)現,滑雪時初學者最易受傷,很多游客沒有意識到滑雪運動的風險性,缺乏安全意識。今年1月,市民小王和同事去滑雪,從未滑過雪的小王在同事的指導下很快就上了雪道,“著陸”時他的左膝關節(jié)內側韌帶拉傷,修養(yǎng)了大半個月才康復。據了解,每年滑雪季節(jié),哈爾濱市各大醫(yī)院骨傷科都會收治不少因滑雪造成骨折、韌帶拉傷的患者。
一位旅游業(yè)內資深人士告訴記者,滑雪屬于高風險運動項目,運動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即使是技術熟練的滑雪者也難免受傷。事實上,近兩年,在哈爾濱市旅游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各滑雪場的安全防護措施已經明顯加強。
經營滑雪項目安全保障是義務
據了解,近幾年哈爾濱市旅行社都為旅游者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除此之外,旅游者還可自愿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可以按一定比例報銷傷者的醫(yī)療費。一旦傷者傷情較重或致殘,保險所報銷的費用就顯得“杯水車薪”。若協(xié)商解決不成,傷者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索賠。
法律界人士介紹說,滑雪是高風險運動,經營者在合理范圍內有保障安全的義務,若未盡這種義務,就具有民法上的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上兩起“滑雪索賠案”中滑雪場未按規(guī)定設置緩沖區(qū)、安全裝置,因此對滑雪事故的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事實上,要細分賠償責任,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