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jié)假期即將到來,各地即將面臨又一個旅游小高峰。昨日,國家旅游局發(fā)布2010全國旅游服務質(zhì)量提升年第3號旅游服務警示——不能讓老人和孩子成為旅行社附加費“潛規(guī)則”的受害者,向廣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者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應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確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nèi)容及時間;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shù)、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名稱;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等。
第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同一旅游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yè)上的差異,提出與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項,如附加費用等,除非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旅游者主動要求,違者要受到處罰。
第三,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僅因旅游者年齡或者職業(yè)上的差異,對旅游者提出附加費用要求,或者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xù)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立即制止旅行社、導游、領隊的行為,也可在旅游活動結(jié)束后,向組團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要求賠償。
第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僅因旅游者年齡或者職業(yè)上的差異,對旅游者提出附加費用要求,或以欺騙、脅迫等形式要求旅游者繳納附加費用的旅行社和導游人員、領隊人員,將依照有關法規(guī)予以處罰。
案例:退休教師王先生和老伴參加某出境游組團旅行社組織的澳新七日游,該團一行28人,其中60歲以上老人7人,18歲以下4人。旅行社的宣傳單上寫的是團費每人13000元,但在簽訂合同時,旅行社又要求60歲以上老人和18歲以下青少年每人多交3000元至3300元不等的附加費。王老師和老伴對附加費用提出質(zhì)疑,旅行社工作人員的答復是:因60歲以上老年人和18歲以下青少年消費水平不高,所以向他們征收團費之外的附加費用,并表示這是眾多旅行社普遍存在的“潛規(guī)則”。王老師是個細心人,據(jù)他觀察,在整個行程中,60歲以上老人吃住行游和大家一樣,旅行社并沒有提供任何附加的服務,他們在旅游中的消費能力有時超過60歲以下的旅游者。以該團為例,7位老人平均購物消費在8000元人民幣以上。王老師回國后,向有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干預下,該出境游組團旅行社將多收的費用退還給了王老師,并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王老師覺得這種“潛規(guī)則”是對老年人和孩子的歧視和勒索,應堅決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