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臨時退團訂金被扣
春節(jié)前夕,沈女士想利用春節(jié)長假帶女兒到云南昆明去旅游,于是提前10多天到一家旅行社參加報名。但她的女兒剛好越過了兒童年齡,需要購買成人票價,因身上所帶錢款不足,只好與旅行社協(xié)商,雙方約定,讓沈女士先辦理報名手續(xù)并交納3000元訂金,余款在出團前取機票時交齊。
在離旅游團隊出發(fā)還有兩天時,沈女士的女兒因要參加節(jié)日演出活動,故向旅行社提出退團。
由于沈女士在交納旅游票訂金時,僅僅只是口頭承諾,未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旅行社按照慣例扣除了沈女士旅游票價總額的10%,沈女士對此提出了異議,并向旅行社領導投訴說:“我未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里面的條款我也不清楚,你們怎么能擅自單方面扣除我的錢款?”
分析
當事雙方各有責任
游客交納了訂金,但因本身的原因不能出游,這筆訂金旅行社是否該扣?沒有簽訂旅游合同,旅行社是否可按照慣例去扣除游客的訂金?這些問題是本案例的關鍵問題。
經旅游質監(jiān)部門調查研究后認為:1、本投訴案例的主要責任在沈女士本身;2、《旅游合同》必須在雙方公平自愿的原則下簽字、蓋章后才能正式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對方同意;3、因未正式簽訂旅游合同,旅行社按照慣例扣除沈女士訂金的做法不妥,扣除旅游票價總額的10%沒有依據,也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4、旅行社可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向沈女士追究因退團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啟示
想當然辦事不可取
類似沈女士這樣的投訴案例有很多,也很典型。很多游客對于旅行社提出的損失是不認可的,有的甚至會想“沒旅游,哪來的損失?”
在本案例中,沈女士因自身原因造成旅行社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作為旅行社而言,不能想當然的憑慣例扣錢,應耐心向游客作出解釋,并爭取游客的理解與配合,比較妥善地解決糾紛問題。這一點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實在不行,旅行社也應該知法懂法,出示相關證據,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盡可能降低企業(yè)由此造成的損失